2020-12-10 10:12 - 来源:红海湾纪检监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纪工委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互联网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应通过互联网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地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互联网信息公开以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网站为主要公开平台,开设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发布信息公开相关稿件。 第三条 通过互联网网站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领导机构。包括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信息以及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开的个人简历。 (二)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机构名称及职责简介等。 (三)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信访举报、审查调查,复审复核、办理申诉等工作程序。 (四)工作报告。委机关工作报告和会议公报,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专项工作报告等。 (五)监督曝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等。 (六)审查调查。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进行审查调查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况。 (七)巡察。同级党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进驻、反馈等情况,以及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转发上级党委对本地开展巡视巡察的进驻、反馈等情况,以及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等。 (八)其他。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互联网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平台运维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向办公室提供需公开的相关工作信息。其中: (一)领导机构、组织机构有关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工作程序有关信息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提供; (三)工作报告有关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四)监督曝光有关信息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提供; (五)审查调查有关信息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 (六)巡察有关信息由区党工委巡察办负责提供: (七)机关各室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提供其他工作信息、 第七条 办公室需定期收集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需公开发布的信息。有关公开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同志、分管信息提供部门的委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报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纪检监察网站上公开。工作报告、监督报告、审查调查、巡察等重要信息需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信息公开须及时、准确,并对公开信息做好登记备案。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机关保密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